生活中,有人认为只要给自己的爱车投了保就可以高枕无忧,却不知道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在垫付后向肇事者追偿。近日,武穴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醉驾肇事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判决被告邓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某天,邓某酒后驾驶小巴,因酒意上头,在疲惫中驶入对向车道,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邓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向本院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方赔偿11万元,已经履行。因邓某属醉酒驾驶,2019年1月,该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起诉邓某偿还保险公司代付的11万元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邓某醉酒驾驶小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已向受害方赔偿11万元,以上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汇款凭证等佐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返还代为赔偿的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社会安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很难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即使在这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人身损害仍然负有先行赔付义务,这能够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平衡保险公司和受害人间的利益冲突。
在本案中,肇事者存在酒驾情形,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行使追偿权,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由侵权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正是由于侵权人必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在驾驶车辆时才会更注意安全驾驶义务,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贴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