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民工”权益 解“企业”困局
——武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5-03-03 17:11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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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件“小案”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待。近日,武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的调解,不仅保障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避免了企业因涉诉带来的不利影响,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

 据悉,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雇请原告汤某某在其承揽的某小学工地做泥工。2024年7月,汤某某为帮同事处理搅拌机卡住的钢管时,被突然转动的搅拌机至左腕离断,被送往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汤某某遂将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应赔偿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假肢费及假肢更换和维护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轻涉案企业诉累,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是最佳选择。

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态同意调解,但是在调解之初,双方却各执一词。

法官,原告受伤是事实,但我公司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方,汤某某是我手下承建商带来的工人,汤某某受到伤害的责任应该是多方共同承担的,不应该由我公司赔偿他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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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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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某

法官,事发当天本来是该公司手下的胡某用钢管去掏搅拌机,我在旁边等候使用水泥,看见铁管被搅拌机卡住,停了十多分钟,我看见搅拌机上的钢管凸出来了,就用手去拿钢管,便于搅拌机正常工作,结果......

眼见双方“面对面”情绪较为激动,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休,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法官决定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劝导。一方面,法官对汤某某的情绪进行安抚,对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表示理解和支持,并从法律关系、赔偿费用、现实情况等多角度多方面对汤某某进行释法明理。另一方面,告知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其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劳务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汤某某受伤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引导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换位思考,理解汤某某受伤后身体遭受的痛苦和误工造成的经济困难。



在法官的劝导下,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表示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了心中的芥蒂,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汤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眼前的赔偿纠纷,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也是法院积极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规则,更是连接人心的桥梁,武穴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全力提升案件办理的速度与温度,托起人民群众心中的那杆“公平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