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转错账竟是购买虚拟货币惹的祸

2024-10-25 09:59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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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线上转账越来越便捷,使用各类线上应用转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但如果不小心转错了帐,对方却不愿退还,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申某通过手机银行APP误将38000元转至蔡某的银行账户中。次日,申某发现转错了人,随即报警并通过公安机关联系到蔡某,但蔡某拒不返还,申某遂将蔡某诉至武穴法院。

庭审中,申某对其误转行为作出解释,即申某此前在TB钱包购买虚拟货币,平台随机跳出蔡某的银行账户,申某为购买虚拟货币曾经通过银行APP向蔡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所以其银行APP留有蔡某的银行账户。此次转账案涉38000元款项,申某误将蔡某当成收款人,是转账错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依照上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申某就其主张法律关系基本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蔡某虽辩称“该案涉款项不是申某误转”,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根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说明显示,申某报警后蔡某向公安机关称“申某此前在我处购买虚拟币,申某转账后,我以为是再次购买,已经将钱款转至交易平台”。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蔡某又称“我与申某之前没有通过TB钱包交易虚拟货币,申某转给我案涉38000元款项后,我没有通过TB平台向申某转虚拟货币,该款我已经花费”。被告蔡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因此,被告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蔡某向原告申某返还不当得利款380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使用支付宝、微信、银行APP等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转账、汇款时,一定要反复核实、认真核对,在确定收款人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如果不慎错误转账,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主动与对方沟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平台或银行客服求助或者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及时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