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案款管理、提高案款发放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案款管理工作流程并推动落实,定期督察各部门案款管理情况,对各部门案款管理进行考核。
第三条 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各部门推送案款到账记录、建立案款收支台账、支付案款等,定期检查和通报各部门案款收发相关工作。对发现案款未及时发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条 法院设案款总账户,下设各办案部门子账户,对案款进行分类管理,专款专付。
第五条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案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每周听取本部门案款收发情况,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发放案款。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是承办案件案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款认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各办案部门设案款管理联络员1人。主要职责:
1、根据综合办公室推送的案款到账情况,及时查询相应案件的案号、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综合办公室;
2、每周五下午4点前向综合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本周案款发放情况;
3、建立本部门案款台账;
4、每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案款收发情况。
各部门调整案款管理联络员,应当及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建立案款台账。综合办公室每季度与各部门核对案款台账,各部门每月与案件承办人核对案款台账。
办案人员岗位变动,应当在一周内与原部门办理台账移交手续。
第九条 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要求原告(申请人)提供指定的收款账户,并签订案款进入指定账户即视为付款的承诺书(附件2)。
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或执行期间申请变更收款账户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核办理。
当事人委托他人领款的,委托手续应当完备。受委托人申请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的,案件承办人必须与当事人核实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案件在审理和执行期间,对当事人主动交纳案款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其法院收款账号以及汇款的注意事项等(附件3)。
第十一条 不明案款认领。对当事人汇入法院账号的不明案款,最迟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工作。
综合办公室每周一、周三各向各办案部门案款管理联络员推送一次当事人交纳案款的到账情况。
各部门案款管理联络员在收到综合办公室推送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本部门案件承办人认领案款,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到账案款的案件相关信息报综合办公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错误汇入法院账号的案款,如在2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综合办公室应当及时退款并联系上级法院消除记录;对已经认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柜台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三条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精神,进一步简化领款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案款到位后,各业务部门经过审批后可通知综合办公室将案款汇入当事人指定收款账号,综合办公室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供收条等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案款发放以及需要提取案款开具诉讼费、执行费、罚款、罚金等,应当在15日内完成,综合办公室应当在5天内完成案款发放和提取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1.提请领导审批。案款自进入“一案一账户”或被认领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必须及时联系当事人核对预留的银行收款账号信息是否正确,并在5天内提请发放或提取案款。
2.领导审批。业务庭案款的发放和提取,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综合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执行案款的发放,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提请执行团队负责人、执行局长审核,超过20万元的还应当经过分管执行的院领导审批。同时还应当通过财物集中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审批。
2020年8月“一案一账户”实施前到账的案款发放和提取,还应当经过综合办公室审核。
每个审批环节审批期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全部线上、线下审批环节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通知综合办公室发放案款。案款发放和提取申请通过线上、线下审批后,案件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交本部门案款管理联络员;部门案款管理联络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交综合办公室;
4.发放案款。综合办公室收到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后,应当进行线上、线下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和提取工作;
5.付款回执。综合办公室发放或提取案款后,应当将付款成功的银行回单交各部门案款管理联络员。该银行回单可作为案款发放和提取的依据装订入卷。
各业务庭(不含刑庭)案款发放和提取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对2007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1日之间立案的执行案件,应当优先从案款中提取案件的诉讼费用,并通知申请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如案件受理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案款中退还给申请人,则不得向当事人再次退还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 如因当事人领款资料或账号错误等原因发放案款不成功的,综合办公室应当在当天内通知办案人员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发放案款:
1、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书中提供的电话无法通知其领取案款,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申请执行人;
2、款项应退付给案外人,但暂时未能联系到该案外人,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领款账号未能成功汇款,正在联系申请执行人重新提交领款账号;
4、申请执行人因尚未办理授权手续、尚未开具收据、尚未办理符合领款条件的账号、身处外地、待领款金额较少等自身原因申请延期领取;
5、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
6、双方当事人对账中或双方利息争议审查中;
7、系串案,等待其他案款全部到位后统一发还或制定参与分配方案;
8、涉及执行异议、复议或涉及其他案件,暂时不宜发放;
9、执行案款被其他法院保全;
10、被执行人即将或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11、刑事涉众案件退赔金额及被害人身份正在核实中;
12、其他原因导致案款暂时无法发放。
第十八条 确属法定延缓发放事由的,需填写案款延缓发放审批表,注明延缓发放的时间,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各部门自行保存并计入台账。法定延缓发放事由消失后或申请延缓发放时间届满后,必须在10日内完成执行款发放或再次申请延缓发放。
第十九条 延缓发放审批表由各部门自行保存并做好台账。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存案款:
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款;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
3、申请执行人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确定监护人;
4、按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提供的电话及各类地址均无法通知其领取案款;
5、系申请执行人接受司法救助后又执行到位的案款;
6、款项应退付给案外人,且穷尽各种手段无法联络到该案外人;
7、其他原因导致案款需要提存。
第二十一条 确属符合法定提存事由的,需书面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由综合办公室办理。法定提存事由消失后,由原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联系提存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如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款发放、提取或提存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在案款发放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规从重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未尽工作职责导致案款错误发放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并通报批评。如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进行追责。
第二十五条 诉讼费用提取按照《武穴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院2021年11月制定的《案款管理规定(试行)》(武法发〔2021〕14号)自行失效。
附件1: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交款须知
附件4: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
附件5:案款延缓发放通知书
附件6:案款提存通知书
附件7:部门台账(示例)
2023年9月20日
武穴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1:
武穴市人民法院
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觉之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副组长:胡志刚 党组成员、副院长
余文钦 工会主席
熊卫华 审委会专职委员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由余文钦兼任办公室主任,伍斌、郭博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为陈鑫兰、陈耀武、蒋明帜。
附件2:
承 诺 书
我所指定的以下账户为我的唯一收款账户。法院将诉讼费用、案款或其他款项汇入我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即视为我收到诉讼费用、案款或其他款项。
如我需要变更指定收款账户,将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武穴法院。如因未及时通知法院导致诉讼费用、案款或其他款项错误发放的,责任由我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我指定以下账户为我的收款账户:
银行账号:
银行账户名:
开户行:
以上内容我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交款须知
:
关于 诉你 一案,请你按要求将案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交款人、案号、交款用途等。
特此告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
户 名:武穴市人民法院
账 号:
年 月 日
附件4
武穴市人民法院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
案号 | ( )鄂1182 号 | |||
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 | |||
被告(被执行人) | ||||
缴款人 | ||||
案款 到账 情况 | 款项来源 | 本案自缴□ 本案扣划□ 他案转移□ | ||
到账金额 | ||||
交款日期 (如有多笔记录可另行打印) | ||||
领款人信息 | 领款人姓名 | |||
领款银行卡号 | ||||
领款金额 | 大写(元):
小写(元): | 发放案款 | ¥ 元 | |
提取诉讼费 | ¥ 元 | |||
提取执行费 | ¥ 元 | |||
提取罚款(金) | ¥ 元 | |||
退款转 | ¥ 元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执行局长 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综合办公室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5:
武穴市人民法院案款延缓发放审批表
案号 | ( )鄂1182 号 | |
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 | |
被告(被执行人) | ||
缴款人 | ||
案款 到账 情况 | 款项来源 | 本案自缴□ 本案扣划□ 他案转移□ |
到账金额 | ||
到账日期 | ||
领款人姓名 | ||
延缓发放(提存) 理由及延缓时间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年 月 日 |
附件6:
武穴市人民法院案款提存审批表
案号 | ( )鄂1182 号 | |
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 | |
被告(被执行人) | ||
缴款人 | ||
案款 到账 情况 | 款项来源 | 本案自缴□ 本案扣划□ 他案转移□ |
到账金额 | ||
到账日期 | ||
领款人姓名 | ||
延缓发放(提存) 理由及延缓时间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年 月 日 |
附件7:(部门台账示例)
执行局简案团队案款台账
序号 | 案号 | 案件承办人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执行人) | 案款 入账时间 | 到账 金额 | 发放(提取、提存)时间及金额 | 备注 |
1 | (2023)执初115号 | 张三 | 李四、王五等 | 2023.8.25 | 150000 | 9.5发放140000 9.10提取10000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