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6-12-17 13:11

张某元在某汽配公司任锅炉工,工作中因锅炉爆炸导致双眼烧伤。后张某元起诉要求与某汽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23万余元。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某汽配公司赔偿张某元12万余元,但某汽配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近日,我院依法将某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建予以司法拘留。

2011年1月,张某元开始在某汽配公司但任锅炉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23日,张某元上夜班时向炉内添加废铁料,溅起的火花将其双眼烧伤,导致双眼视神经萎缩,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2014年10月,张某元起诉某汽配公司,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类损失23万余元。2015年4月14日,我院依法判决解除某汽配公司与张某元的劳动合同,并赔偿张某元各类损失12万余元。后某汽配公司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28日,黄冈市中院依法维持了我院判决。

2016年8月30日,张某元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为不影响某汽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多次上门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建思想工作,但张某建称法院判决不公而拒不履行,导致案件未能结案。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于12月14日依法对某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建予以司法拘留。

在法律压力和法官的教育下,张某建最终认识了自身错误,具结悔过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我院遂依法提前解除了对张某建的拘留措施,此案顺利结案。

                         (执行二科来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