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被告人伏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湖北荣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伏某某以公司名义对外招揽施工队,在武穴开发微风发电项目,并与各施工队签订联营施工合作协议,同时要求各施工队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材料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各施工队进场施工后,因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被有关部门叫停,伏某某遂离开武穴前往郑州,导致各施工队大批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在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电话、短信通知后伏某某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伏某某共拖欠11个班组167名工人工资2243120元。2024年3月,伏某某在郑州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伏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243120元。
典型意义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立法举措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是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能够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二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将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务工过程中一定要与雇佣单位或个人签订务工合同,若劳动者遭遇恶意欠薪,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合理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