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行政案件

2016-08-12 15:37

2016年6月27日,我院首次采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国土行政处罚案件,这是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首例调解结案的行政案件。

2009年12月,武穴市瑜晨公司非法占用梅川镇李兴泗村基本农田13.3亩建仓储项目。后武穴市瑜晨公司又于2010年9月与武穴市福满堂公司达成资产收购协议,由瑜晨公司将其非法占用的农田等资产转让给福满堂公司。福满堂公司在没有经过市国土局批准和任何书面答复下,又继续非法侵占土地面积至23.6亩。2015年7月10日,武穴市国土局向福满堂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福满堂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575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共计罚款472710元。后福满堂公司向武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武穴市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福满堂公司不服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中,原告福满堂公司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同时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我院依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精神。召集本案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罚款157570元的调解协议。



 (行政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