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要素研究

2012-08-02 15:54
作者: 孙永红

   

——四六分还是三七开

一、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之概述

(一)侵权主次责任的相关概念。本文所谈到的侵权主次责任归属于侵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它是因违反了侵权法规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由责任人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即承担经济赔偿。它不仅是一种简单的责任方式,它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侵权法上的法律责任多为补偿性责任,把当事人的合法请求通过强制力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而侵权上的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间是相互对应、密不可分,共同构成全部损失赔偿的来源。此处所谓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事物的关键;二是指事物中关系最大,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责任较于次要责任基于过错、原因力等各种因素法官判定其应承担绝大部分的不利后果。

(二)主次责任与百分比的关系侵权主次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是基于法律事实所确定了明确法律关系,但在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上却是个模糊概念。如主要责任是多少,次要责任是多少,它必须以百分比为载体体现出来。正如欧内斯特·温里布所言:“正义以数学的术语将财产的函数界定为平等的函数; 在数学上,通过平等的标记将一个人与其他人联系起来。”自然语言的百分比量化为分析自然语言命题及其推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也为法律解决人类社会纷争提供了有效途径。将主次责任用百分比形式表现出来更方便于责任人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赔偿数额。在通常情况下,若将主次责任用百分比形式表达,即将责任整体确定为100%,承担主要责任的比例在50%以上(不含本数),而与之对应的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在50%以下(不含本数)。常见的整数对应比例为60/40,70/30,80/20,90/10。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将责任整体确定为100%后,除以应承担责任的人数得出平均百分比,主要责任是其所表现出的百分比超过平均百分比的份额,而次要责任是小于平均百分比的份额。

二、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研究之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和不断变化的利益关系,我国立法机关贯彻了“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在众多立法活动中尽可能采取一种较为简洁、原则性的规定替代详尽、具体性的规定,以保证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必要,防止朝令夕改的现象出现。但这种做法省略过多细节的论证、推断过程,给审判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久而久之,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与利益冲突日益突出。尤其是在侵权法中,由于主次责任的比例分担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 过于抽象立法不利于实际操作。侵权法在确定责任份额方面属于空白区,单凭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断。而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种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它通过规定让你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发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指引人们的行为。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以便作出合理的安排,以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法律规定的愈抽象,某种程度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但只字不提的空白却不能使立法精神所想表达的内容切实实行。法无明文规定,法官难以划分主次责任份额范围,责任范围不能确定,也就难以落实赔偿与追偿等相关问题,给法的实际操作、广泛应用产生较大阻碍。

(二)不能有效定纷止争。首先,正如布鲁纳所说“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在网络百度上输入“责任分配”出来一系列关于主次责任如何分配的提问,民众不明白主次责任份额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怎么能保证裁判文书中判决的有效执行。其次,责任份额的确定是责任人对于损失补偿数额内部划分的依据,责任份额无法及时确定则难以落实损害赔偿问题,解决受害人经济上、精神上产生的相关问题。倘若法律将责任分配予以标准明确化、公开化,百姓一目了然,有效划清责任份额,化解民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上诉率高,降低法官个人权威性。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认定单凭法官主观自由裁量权难以服众,难以维护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上诉率高,又基于个体及其所处地理位置风俗、价值观等差异,造成改判率也是随之而升。恶性循环增加法官办案阻力,降低办案效率,难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性,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同时不可忽视的是,中国是一个“人情味”重的国度,不能保证每一个法官能忠于法律正义,自我克制作出公正的主次责任比例分配,过于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腐蚀现有司法队伍。

(四)违背司法的统一性与可预测性,浪费司法资源。因为所有法律没有对主次责任的比例分担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官将自身对于法律的理解运用至办案过程中,全国办案标准的不统一,上诉案件改判率高,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各地判决依据不一,有损司法威信。将主次责任比例、份额予以明确,或者确定在一定范围内,不仅能最大化利用、节省司法资源,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

三、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之准则

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次责任的比例、份额的情况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围绕以下基本准则去考量。

1、公正、平等准则。耳熟能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均给予涉及法律的各主体一视同仁的保护,在此便不多做赘言,但是在主次责任比例分担量化过程中,法官秉着一颗公正的心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需切实保证形式平等,也要力求实质的分配的平等,体现责任分配结果公平正义。

2、公序良俗准则。公序良俗准则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等;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法,其中主要表现为生活伦理、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公认道德规范。”例如法官在审判“好意同乘”等涉及社会道德和风俗案例过程中就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道德,毕竟法律不仅把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与此同时,法律也是优良道德、和谐社会风尚的引导者,使其获得全社会一体愿意遵循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基本道德水准。因此,法官在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配中应遵循公序良俗准则。

3、利益均衡准则。民法制度从整体上说是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不同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利益均衡准则要求法官在确定责任份额时须把握三要点:一要把握法律精神;二要体现公共政策;三要针对个案需要。在分配主次责任比例时,就要求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基础,在利益衡量时,要克服恣意,保证案件的妥当性,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的规律,从而确定哪一方的利益能够在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并得到确认和保护。综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比较衡量,寻找一个平衡点。

4、尊重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准则。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要致力于创造和谐秩序。但个案的复杂性就要求法官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及不周延性。裁判法官面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必然的。在这种场合,应允许并且尊重裁判法官有根据正义、良知的睿智光辉补充法律的权能。尤其是一审法官处于最接近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发生地,最易了解案情真相的地位,二审法官处理上诉案件中,在认真审核相关卷宗,查清一审案件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应充分尊重一审法官判决,维持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四、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之要素

由于现实案件涉及因素广,因此在主次责任比例、份额量化为百分比时考虑是多方位,专家、学者对此均有不同的看法。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 “过错为主说”的学者认为,过错程度大小对于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而以佟柔教授为代表的持“原因力为主说”的学者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和过程程度。王利明教授“折中观点说”则认为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共同确定分担比例。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考虑因素之多除在中国以外其他各国均有不同体现,比如美国的“‘相对的比较过失分摊法’,即除考虑各侵权行为人的过失在总过失中所占比例之外,还考虑各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原因力、加害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赔偿责任的份额,美国的大多数州(共有32个)采取的都是修正的比较过失。”在欧洲侵权法里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划分依据:“(1)在善意行为人行为时损失的可预见性,尤其考虑到致损行为与其后果在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接近性,或改行为造成的通常后果与该损失程度之间关系;(2)受保护利益的性质和价值;(3)责任基础;(4)生活中通常的风险程度。”综上所述,笔者将主次责任比例、份额考量的要素总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分为主观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过失可分为三个等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欠缺者,为轻过失者;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统一注意而欠缺者,为一般过失;应尽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欠缺者,为重大过失。”有的学者认为,“尽管对过错的性质认定,即侵权法上的过错是一种主观概念还是客观概念存在学说上的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而这种客观的标准是通过注意义务概念的引入来界定的。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判定其过错之有无。”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都倾向于将过错要素作为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则主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行业标注等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直接故意终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终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过失”的标准,结合侵权人个体年龄、教育、知识以及其他能力的不同予以认定过错程度的大小。而且在原因力无法考量判断的案件中法官通常就主要依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份额。

2、原因力。“原因力是指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在此文中主要关注于主次责任比例、份额的分担范围的因果关系,即大陆法系所提倡的“相当因果说”。即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这种适当条件是发生损害不可或缺的条件,不仅在特定情况下偶然地引起损害,也是在一般情况下依一般社会经验与结果判断都会发生的条件。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差距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与关联性。它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其中不含法律价值的判断,而是纯粹从客观事实角度观察责任人违法行为给损害结果造成的作用力。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两方面判断原因力大小:1、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2、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一般来说,前者划分可将后者囊括在其中。而“对于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因对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所不问,原因力比例的斟酌成为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必要因素。”此种情况即是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原则的场景下,全部或部分责任人的过错是推定或是难以确定或无法比较的,依原因力大小分配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3、负担能力。考虑侵权人的负担能力是英美法系中一些学者极力主张采取的,在我国侵权法中也有所体现,其所持理由在于:“使拥有资产者负担赔偿并不苛酷,或虽一时分担,然由于其经济上处于优越地位,终得藉保险或商品价格方式,将之分散于社会,从而强调英美普通法上的原则,不宜轻易废弃。盖在通常情形,受害人多向较有资力者请求赔偿;若承认求偿制度,则保险公司于赔偿之后,将可代位向其他经济力量较为薄弱之人求偿,能力分担损害的原则,将不克实现。”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负担能力做为主次责任比例、份额考量的一般要素,在特殊的案情中对于被侵权者权益的保护与补偿的落实是有巨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作为法官划分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虑的重要因素。

4、侵权人获利情况。把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而产生获利的情况作为主次责任份额的确定因素,主要是由于在侵权法和精神损害赔偿法中都将其作为了确定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在此,将其借鉴过来。行为人不能因其不法行为而从中获益,这是法律一直所强调的,在主次责任比例分配时,获利的一方侵权人理应多承担一部分责任份额,才能体现法的公平正义所在,达到利益平衡。

5、社会传统道德、相关政策等其他因素。不可否认,社会舆论的监督给司法审判造成巨大的压力,虽社会舆论通常只是立足于一个普通百姓感性立场以传统道德作为判断判决正误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通常为了减少判决执行的阻力,提高司法权威性,将社会传统道德、政治考量、价值取向等其他多方因素考虑在主次责任比例份额确定中。

五、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考量之情形

在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方面,笔者更倾向于原因力为主的判断标准,理由:一是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填补损害而非在于惩罚侵权人,着眼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旨在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二是原因力是一个基于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过错的判断主观因素较强,带有法律价值考量,难以充分准确判断侵权人当时过错程度,进而很难进行比较、确定主次责任份额。但一般通说是:“在过错责任中更多地根据过错来决定主次责任比例、份额的范围,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无法进行过错比较情况,主要采用原因力比较。”与此同时,杨立新教授在分配连带责任中具体分配方法是:“确定整体责任是100%;(2)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 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 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的百分比; 确定各行为人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亦用百分比表示,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100%, 各行为人可以根据其原因力的不同占不同的比例;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与行为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2, 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而本文只从宏观角度讨论主次责任的份额确定,不以双方责任与共同责任等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为划分线阐述观点,也不讨论公平责任与单独责任的情况。其中所涉及的“以上”、“不满”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则,“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分配主次责任时,主要依据过错大小与原因力,加之考虑侵权人非法获利,经济负担等其他情况,公平确定各自责任:

(一)在双方过错程度难以判别的情况下,依据原因力的大小为主依据判定主次责任比例。基于原因力方面,由于法官毕竟不是全能,一些复杂的案件事实主要还是参考、依靠专家辅助和专门的鉴定结论来判定,一些简单案件则依据法官以一个一般社会人的经验加以判断得出双方原因力比例,将双方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后,再加之考虑上述其他因素在其上下5%范围内上下浮动。如甲原因力百分比为40%,乙原因力百分比是60%,则甲的责任份额最终确定在35%—45%(35%以上不满45%)中确定,乙的最后份额确定在55%-65%(55%以上不满65%)中确定。

(二)在双方原因力难以判别情况下,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为主判定主次责任比例。将过错程度确定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过失五个等级,每个等级所占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法官根据判断确定每个责任人的比例,将个人的责任所占的百分比除以责任人应共同承担的百分比(将所有责任人确定的过错程度比例相加结果)确定出每个人最终过错程度所占比例。如甲乙丙三人,每人确定的过错程度是直接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即相应的百分比是100%、60%和40%,因此三人依次承担的主次责任比例分别是50% [100%×100÷(100%+60%+40%)=50%]、30%[60%×100÷(100%+60%+40%)=30%]和20%[40%×100÷(100%+60%+40%)=20%],再加之考虑上述其他因素在其上下5%范围内上下内浮动。

(三)在过错程度与原因力都能够确认的情况,依据二者权衡其他利益加之分配责任份额。依据前述二种方法分别确定各过错大小比例与原因力比例,将每个人的过错百分比与原因力百分比相加再除以2,综合其他因素上下5%内浮动。

结语:正式的法考虑的是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情形,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简洁的,而社会生活又是千姿百态、纷繁复杂的。主次责任比例的分担是解决具体发生的损害如何在加害人于损害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问题。强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但“分配”本身是一个具有极强主观色彩的词。事实上,也必须承认责任的分配的尺度是很难有一个数量化的标准,通常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法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分析、考虑后作出抽象判断,最终得出具体责任分配的比例,但还是须以法律形式对于量化主次责任比例分担的依据和范围稍加以规范。故建议,在立法解释过程中,针对各种侵权行为列举其承担主次责任比例的行为,并将综合考量因素纳入其中,予以量化、细化,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法官自由裁量),以确保侵权主次责任比例分担有法可依,赔偿数额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当事人服判息诉。

(作者系武穴市人民法院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