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生女拒付抚养费,法院判决依法担责

2019-04-08 14:31
来源: 原创
作者: 余文钦

四川女子游某与湖北武穴市男子甘某同居怀孕后,双方发生纠纷分开。后待游某生女后,甘某却怀疑非亲生女儿而拒付抚养费。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甘某每年支付游某子女抚养费1.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游某与甘某系自由恋爱,2016年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广东深圳同居生活。2017年3月游某怀孕,并在6月通过微信将怀孕事情告诉甘某。同年9月,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甘某将游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10月4日,游某独自在四川生一女游某玉,甘某以无法确认系其亲生女儿及双方有经济纠纷等理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2018年6月,游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女儿并要求甘某支付女儿抚养费等110余万元。2018年9月,经鉴定,确认甘某系非婚生女游某玉父亲。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游某与被告甘某非婚生女游某玉自出生一直跟随原告游某生活,且目前尚在哺乳期内,故游某玉跟随母亲原告游某生活、由被告甘某支付抚养费更为适宜。原告游某要求被告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10余万元过高,应当酌情按照被告甘某居住地的广东省人均收入比例进行适当调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