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受阻,诉至法院获准

2019-04-29 15:52
来源: 原创
作者: 高敏 胡文英

2018年5月,山东男子李某与武穴女子董某同居三年后生子,后双方家庭因婚嫁事宜发生矛盾,二人未办结婚登记。此后,董某拒不让李某探望儿子。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李某到我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庭审中,被告董某称,其与李某没有夫妻关系,其孩子亦与李某无关,并且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了孩子在医院的出生证,且被告董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李某与孩子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原告李某作为生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剥夺。鉴于父母双方不在同城生活和工作及孩子日后入学等因素,本院判决原告李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可探视小孩一次。

法官提醒: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