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未满一年,调解返还彩礼

2019-06-28 16:06
来源: 原创
作者: 高敏 张南

 项某与董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8 年2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二人婚后未满一年,项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我院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董某提出,因举行婚礼向项某支付彩礼及购买金器等花去大额费用,要求项某返还并赔偿损失。

经本院主持调解,项某与董某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项某赔偿董某损失3万元并返还三金,董某返还项某个人生活用品。

法官提醒:结婚彩礼,在民俗上具有严格的针对性,系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彩礼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