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撞身亡竟无法认定工伤,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院

2024-09-12 09:18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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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飞来横祸

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竟三番四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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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董某下班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无法确定事故具体原因。董某家属就董某遭遇交通事故去世一事向某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后因不服某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7月向武穴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某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县人社局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董某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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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一审法院未直接作出工伤认定,遂上诉至黄冈市中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县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某县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4年7月,某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供交警部门出具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2024年8月,董某家属因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再次向武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人社局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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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24年8月22日,林庭长前往某县召集双方实地协调,以案释法,耐心细致地为行政机关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阐明工伤认定标准和作出中止的依据,对比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指出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证据收集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已将案涉事故认定书提供,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作出中止决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主张原告提供事故责任证明材料,于法无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其法律顾问终于纠正了错误的认识,同意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9月5日,原告向武穴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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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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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