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案件巡回审判,百年古樟重焕生机
——被告人陈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6-01-14 16:56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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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被告人陈某为制作家具,伙同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一株胸径达89厘米的古樟树。李某使用挖掘机将树木挖出并拖至路边,因树木体积过大阻碍交通,陈某又联系卢某驾驶吊车将树木装车,由胡某运至陈某家中。卢某在此过程中非法获利600元。经专业机构鉴定,被采伐的樟树树龄约150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收录的受保护古树。案发后,陈某主动将采伐的古樟树移回复活、重焕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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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庭审现场设在武山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审理此案。武穴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市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及群众代表参与旁听。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相关野生植物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其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司法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应当充分发挥职能,坚持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的典型意义有:

一是践行最严密法治,守护“有生命的文物”。古树名木是自然遗产和历史见证,具有不可再生的生态、科学和人文价值。本案中被毁坏的樟树树龄逾百年,属于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态安全底线的坚守。

二是强化多元责任承担,体现环境损害担责原则。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判处罚金等经济制裁措施,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此举不仅惩罚了违法犯罪行为,也警示社会公众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个人利益。

三是创新环资审判模式,提升生态司法效能。本案审理将庭审移至自然保护区内的司法保护基地,邀请相关管理部门和当地群众参与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这种“巡回审判+当庭宣判”方式,既是司法便民的体现,也是生态环境法治宣传的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