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维修期内出现故障,判返还维修费!

2022-03-17 09:44
来源: 原创

      近日,武穴法院梅川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汽车修理合同纠纷案,有效解决了车主谢先生的困扰。

2019年9月28日,谢某的车辆在驾驶过程中突然熄火,遂联系某修车行负责人张某进行维修。经过检测,张某告知谢某系发动机出现故障,需要对发动机进行维修,谢某无异议。2019年10月30日,谢某应约前往修车行付款提车,张某承诺修理的发动机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后谢某的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于是要求张某返还维修费,但张某以谢某已提车使用、修理完毕为由,拒绝返还维修费用。谢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武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谢某付款提车时,承诺发动机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驾驶,且张某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张某应当返还修理费。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法官说法】消费者从修理厂取车时,除了有些问题能从外观上直接看出来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过驾驶一段时间后再度出现故障,此时才得知此前的维修有问题。因此,消费者应知晓维修部分的保修期,以便及时维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