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因老城区改造,秦某寿、秦某泉、秦某源(以下简称“秦某等三人”)的房屋被征收,与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除还建协议书》,约定开发商向其交付180平方米商品房及93平方米商铺。至2015年,开发商未履行还建义务,秦某等三人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180平方米商品房已完成交付,但93平方米商铺被案外人程某实际占用。程某声称其与开发商签有十年租约,故拒绝迁出。即便该商铺于2022年完成产权登记至秦某等三人名下,程某仍以“租赁未到期”为由拒绝腾退。
面对“强制清退可能激化矛盾、放任不管则权益持续受损”的两难境地,法院创新执行方案,提出“变更租赁主体思路”,即商铺继续由程某租用,出租人变更为秦某等3人,原租赁关系转为双方直接建立,同时邀请村组干部、司法所见证,秦某等3人同意减免部分占用费,程某同意配合,双方签订《门面房屋出租协议书》,程某直接支付租金,8年纠纷圆满解决。
对于案外人以长期租赁为由占用执行标的物,导致执行陷入僵局的案件,法院可创新采用“变更租赁主体”的柔性执行方案,通过理顺法律关系替代强制腾退,实现物权回归与经营稳定的平衡,为类似执行案件破局提供了路径指引。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一是创新“主体变更”模式,为破解“权利冲突”型执行难提供新路径。本案针对案外人以租赁权对抗物权的常见执行困境,没有陷入“强制腾退”与“执行不能”的二元对立,而是创造性地探索出第三条路径——通过法律关系的转换,将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合作性安排。这为处理类似虚构租赁、权利冲突导致的“交付难”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柔性化解+制度创新”双轨解法。
二是彰显“刚柔并济”的现代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法院在维护法律权威(确认秦某等三人所有权)的同时,充分考量了案外人程某的经营现状和化解矛盾的社会成本,采用疏导替代对抗。这种刚柔并济的模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核心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次生冲突,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智慧。
三是深化“多元协同”机制,推动执行积案从“程序终结”到“实质事了”。本案充分发挥了基层治理单元在化解复杂矛盾中的优势,村组干部、司法所等工作人员参与,不仅提供了“熟人社会”的情感疏导和见证监督,更将法院的单一执行行为升级为多方协同的治理实践,确保了调解协议的顺利达成和履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