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司法职能,建设美好家园

2017-06-05 17:19
作者: 余文钦

   2015年1月1日,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规定为我国的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特选取我院近年来审理的部分涉环保案例,警示我市公民、法人强化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努力推动绿色武穴、生态武穴建设。

 

孙某进、孙某文、孙某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8月,孙某进、孙某文、孙某龙以建猪场为名,申请占用武穴市石佛寺镇宋巷村山林地5亩并获批。后孙某进等人擅自超过批准占用山林面积17.1亩,并雇用挖机、铲车在山林地上取土出售,供修路填土方和村民建房填地基使用,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全部被破坏。2015年12月17日,孙某进、孙某文、孙某龙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进、孙某文、孙某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被告人犯罪后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三被告人各单处罚金2万元。

 

方某滥伐林木案

2014年9月,方某以460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梅川镇陶斯村官桥河河坝两旁的树木。2014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方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民工将购买的河坝两旁的树木全部砍伐。案发后,方某向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后经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认定,方某共砍伐意杨树692棵,蓄积235.6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方某犯罪后主动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陶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

2015年6月11日7时许,陶某在梅川镇农贸市场收购青蛙等水产品后,准备用自己的货车运到蕲春县。当车行至梅川镇松阳路段时,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拦截检查,经清点该车装有青蛙774只,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57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陶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陶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7年至2010年,郭某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江家林村村民手中购买耕地用于建私房出售。其中,建成房屋6间,在建房屋6间,建成屋基10间。经黄冈市土地管理部门勘测认定,造成10.7亩耕地种植层被破坏,无法再作为农用地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叶建某等非法狩猎案

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厅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通告,决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

2015年5月12日8时许,叶建某驾驶车辆载顾某德和叶爱某到武穴市梅川镇十里村马矛山,用竹篙捅鸟窝的方法捕捉幼鸟。后武穴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将叶建某等人抓获。经现场清点,叶建某等人非法捕捉幼鸟共26只,均为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夜鹭幼鸟。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建某等人违反规定,在禁猎期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法院依法单处叶爱某、顾某德、叶建某罚金4000至6000元不等。

 

王某、董某、黄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2年11月,王某、董某商量将武穴市梅川镇司古塔村一棵古樟树倒卖赚钱。董某随即联系黄某,黄某愿以32000元的价格收购。后王某、董某到梅川镇司古塔村谈定以16000元价格购买古樟树,并付定金10000元。11月17日,王某、董某和黄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民工锯下树木的树枝。

2012年11月19日和20日,武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梅川镇司古塔村挂牌保护的古樟树被损毁,随即赶往现场,要求梅川镇司古塔村村干部制止危害古樟树的行为,并暂扣5000元定金。

2012年12月1日,王某等人再次来到梅川镇司古塔村,经该村书记江某(另案处理)同意,加价4000元收购古樟树。之后,王某等人将古樟树挖出装车,运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以56000元价格卖给某木雕厂老板林某(另案处理)。案发后,王某、董某主动投案自首,董某、黄某并退清赃款。后经鉴定,该古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树龄约为142-190年,蓄积为6.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黄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王某、董某犯罪后自首,董某、黄某退清赃款,王某、董某、黄某均当庭认罪,依法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