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我的阳光“买单”?

2018-09-06 08:31
来源: 原创
作者: 余文钦 高敏


开发商喜建高楼,却被相邻小楼的住户诉至法院索要日照权。案件经一审、二审,历时3年多,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侵权,并按照日照减少时数赔偿住户相应损失。今年8月,武穴法院快执快结一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16名住户拿到了共计40万余元日照权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

2008年,武穴某单位16名员工经批准自筹资金兴建一栋六层职工宿舍,员工与单位签订《建房合同书》,获得房屋使用、支配的权利。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武穴某路段建成一幢32层、主体高度为99米的大楼,使得与之东西毗邻12米的职工宿舍大部分住宅的采光、日照受到极大影响。

2015年8月,住职工宿舍的崔某等16名住户到武穴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武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某鉴定机构使用满窗分析法出具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显示:16名原告所居住的职工宿舍日照时数在新大楼建成后,基于2015年1月20日(大寒日)日照时数3小时有所减少,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武穴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该职工宿舍日照时间情况说明,认定崔某等16名住户日照时数分别减少1.4至1.9小时不等。2017年8月,武穴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构成侵权,分别按日照减少时数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该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黄冈中院,黄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7月,因房地产公司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16名住户向武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穴法院执行局快执快结,将40余万元执行款全部发放到位。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等权利人,在各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有所节制,不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至九十二条分别列举了用水、排水,通行,利用相邻土地,通风、采光、日照,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和避免造成相邻不动产使用损害等七类相邻权。

相邻关系纠纷虽然涉诉标的额不大,但却属于最贴近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类型。近三年来,武穴法院共审结相邻关系纠纷25件,其中判决结案的23件,驳回起诉的1件,撤诉的1件,从数据上体现了,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在本案中,合议庭结合实际情况和本地习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发挥审判职能,正确处理了双方的日照权纠纷,判决房地产公司向16名住户赔偿相应损失,体现了相邻关系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