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追求猎奇将筷子伸向“野味”
有人为了利益用“野味”做起生意
一条灰色产业链就此形成……
殊不知这早就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5月27日下午,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在武穴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3年1月起,被告人陶某某以武穴某农贸市场店铺为据点,大量收购虎纹蛙(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绿头鸭等“三有”动物及野兔等,将虎纹蛙售予被告人袁某某,其他野生动物售往餐馆,2024年8月中旬被查获绿头鸭等,涉案野生动物价值3万余元。同期,被告人毛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等多人相互收购、倒卖虎纹蛙,被告人毛某某经手虎纹蛙280余只,价值达14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等人也在交易中被现场查获虎纹蛙等。被告人吴某某则通过地笼猎捕150余只虎纹蛙售予他人,价值7万5千元。
2024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从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处收购170余斤野生蛇类(价值1万余元),用于制药酒或食用;被告人余某某则从某村民处收蛇转售至被告人蔡某某处,形成交易链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宋某某等8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某某、宋某某、韦某某等10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胡某某等6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庭审中,审判长主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围绕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和价值等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全面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现场规范,秩序井然。经过近3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