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2021)鄂1182执88号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外人:王东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197350元。
发放事由:申请人申请发放至王东名下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
特此公示。
联系人:查法官;联系电话:0713-6287571。
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