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赌球、逃跑不忘贪污

武穴一银行出纳获刑七年

2018-10-19 11:42
来源: 原创
作者: 余文钦 高敏

武穴一银行出纳因沉迷赌球挪用、贪污公款321万余元,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决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1997年,被告人陶某进入某国有银行营业部工作,担任出纳员。工作几年之后,银行同事李某(另案处理)介绍陶某在网上赌球。陶某尝到甜头后愈见沉迷,却很少再赢钱。后陶某因不断输钱,无资金继续赌球,便打起了银行公款的主意。2004年至2005年,陶某借工作之便,采取收款不交会计记账、压单截留现金或者直接从金库拿取现金的方式,多次挪用公款207万余元。

2005年9月初,陶某得知上级银行要到武穴检查工作,担心库存资金清查不过关,自己挪用公款的事情败露,遂起意逃跑。之后几天,陶某用背包分三次从银行金库装走大量现金和外币(现金和外币折算人民币113万余元),向家人谎称外出学习后离开武穴。

潜逃期间,陶某以“吕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万元个人长期人身保险。2007年12月,陶某窜至长沙, 以“吕某”的名义在某银行分理处购买了15 万元国债,以“杨某”的名义购买了14 万元国债。2017年11月,被告人陶某在潜逃12年后到检察机关投案,同时上交以赃款购买的国债收款凭证和人身保险保险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告人陶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等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