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因欠陈某借款五万元及利息未按期给付,被陈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开庭当天,兰某因故未到庭,承办法官依旧电话联系兰某,依次听取双方陈述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便抓住调解机会,对当事人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开说理、逐个谈话,耐心疏导双方情绪,不断进行释法明理。
在法官不懈地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陈某对偿还金额予以让步,要求兰某立即返还31500元。由于陈某坚持要求现金给付,承办法官为了案件能够现场履行完毕,于是决定由兰某通过微信将应付金额备注转账给受其委托的案外人,收到该笔款项后,书记员与该案外人立即前往最近的银行,将其取出后交给陈某,陈某书写收据交给法庭。最终,该案做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今年以来,武穴法院花桥法庭围绕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坚持将多元调解贯穿案件始终,积极构建息诉罢诉特色调解模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当庭履行,努力实现案件一次高效化解,让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开花。 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是结案的证明文书,但当庭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有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