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没有裁判文书的结案,当事人当庭履行
——武穴法院实现案件一次性高效化解

2024-08-27 12:14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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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花桥镇

飞云江畔,青山列屏

当你来到这里

触目所及

是收不尽的一片青碧

坐落于此的

武穴市人民法院花桥人民法庭

持手中笔,蘸山水色,秉为民心

绘就“法庭”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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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近年来,武穴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件左右案件中,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涉及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大事。近日,花桥法庭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即时履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从立案、调解直至结案,法院均未出具任何裁判文书,当事人却喜笑颜开,对此表示十分满意,如此魔幻的事情竟然发生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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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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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因欠陈某借款五万元及利息未按期给付,被陈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开庭当天,兰某因故未到庭,承办法官依旧电话联系兰某,依次听取双方陈述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便抓住调解机会,对当事人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开说理、逐个谈话,耐心疏导双方情绪,不断进行释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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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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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不懈地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陈某对偿还金额予以让步,要求兰某立即返还31500元。由于陈某坚持要求现金给付,承办法官为了案件能够现场履行完毕,于是决定由兰某通过微信将应付金额备注转账给受其委托的案外人,收到该笔款项后,书记员与该案外人立即前往最近的银行,将其取出后交给陈某,陈某书写收据交给法庭。最终,该案做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今年以来,武穴法院花桥法庭围绕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坚持将多元调解贯穿案件始终,积极构建息诉罢诉特色调解模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当庭履行,努力实现案件一次高效化解,让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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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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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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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是结案的证明文书,但当庭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有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