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欠条债主不明,法院依行业惯例断案

2019-05-22 09:24
来源: 原创
作者: 高敏 张建刚

包工头陈某给农民工出具的工资欠条未载明农民工姓名,农民工能够凭该欠条讨回工钱?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行业习惯,依法判决陈某支付工资款1389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陈某请居某等十人到工地做房子,两个月后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工资结算。因资金周转不善,陈某与居某等人协商暂缓支付工资,并出具了一份载明“欠居某10人工资13890元”的欠条,但并未载明工人姓名及各自应得款项。后陈某之后一直未清偿欠款,这10名工人遂授权居某到我院提起集体诉讼。庭审中,10名原告表示希望尽快解决劳资纠纷,在法院判决后将自行分配工资款。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签订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陈某出具的欠条系欠付工资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欠条中未载明所有债权人姓名,但根据工程建设行业习惯和证人证言等,足以认定其他9名原告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居某等人表示工资款自行分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院依法予以认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居某等10人支付上述工资欠款。

法官说法: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在实践中,类似只载明部分工人姓名的概括式工资欠条大量存在。因被欠薪的工人之间多为系亲戚、朋友关系,他们通常会自行推选一到几名工人代表负责向用人单位索要欠薪,待工资款到位后再自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为了结算方便,在出具的欠条中只会载明部分工人的姓名,概括写出其他工人的数量、工资总额。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根据证据认定该“概括式工资欠条”系用人单位对部分工人代表性的认可,推定其他当事人身份适格。如果案外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原告身份不适格,可以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