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持刀抢劫伤人,精神病患者被判刑!

2021-05-26 10:09
来源: 原创

人们普遍有一种印象,

“精神病患者打人不犯法,

杀人不偿命”,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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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穴法院审结了一起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抢劫案件,

依法判处被告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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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蹲坐在武穴城区某婚庆店附近,摸到全身上下只有四元钱,遂起意“搞点钱”花花。许某看到毛某独自背着包进入婚庆店,趁着毛某毫无防备的冲泡饮品,悄然走到毛某背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毛某,毛某躲闪不及致使身体多处被刺伤。毛某捂着伤口向店外跑,许某见状十分害怕,仓皇逃回家中。当日晚,许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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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患有心境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抑郁发作,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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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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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许某虽然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但是却不是完全丧失对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依然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可见,精神病不是逃避处罚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