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务公示】武穴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王明涛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6-06-0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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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明涛,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307******,汉族,大学专科,无业,住武穴市花桥镇上屋何村。

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2026)鄂118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明涛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对其收监过程中,罪犯王明涛于2026年4月22日以自己患有再生障碍型贫血,乙型肝炎肝硬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相关病历材料。

经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11鉴字第23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王明涛患有再生障碍型贫血,乙型肝炎肝硬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明涛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期计算。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联系电话:0713-6289968)提交书面意见。


  武穴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