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护?武穴法院这样判!

2022-03-23 09:57
来源: 原创

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一批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夫妻”。这种特殊的关系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问题。那么,该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呢?民一庭金清强庭长给出了这样一个案例。

原告兰女士与被告章先生于2012年12月在一起同居生活,2014年1月兰女士生育女儿小兰,但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等诸多因素结束同居关系,女儿小兰随兰女士一起生活。随着小兰一天天长大,教育、生活、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兰女士感觉生活压力日渐沉重,同时她认为章先生也有抚养小兰的义务,遂将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兰年满18周岁止,同时请求支付女儿小兰自2015年11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10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女士与章先生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小兰,因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兰女士生活居住,由兰女士负责照顾,本着不改变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环境的原则,由兰女士继续负责抚养女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小兰应继续由兰女士抚养。同时章先生作为小兰的亲生父亲,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综合考虑其负担能力、抚养条件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章先生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小兰抚养费950元,直至小兰年满18周岁止。由于父母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双方未确定小兰的直接抚养人之前,兰女士要求章先生自2015年11月起支付抚养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说法】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抚养义务,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是平等的,不因为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