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的首起执行异议案尘埃落定

2016-09-18 15:55

2016年7月25日,黄冈中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许某诉被告夏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许某的上诉。至此,我院受理的首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尘埃落定。

2013年1月21日,夏某与陈某等人签订行纪合同,以陈某等人名义竞购龙港路某房产。当月26日,陈某等人竞拍到某房产。2014年11月30日,夏某向房产部门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房产部门以拍卖标的未竣工验收为由予以拒绝。夏某遂于2015年5月2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一审、二审程序,黄冈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房产部门依法为夏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前,陈某于2014年因兴建某商城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许某借款,约定当年10月底还款。后陈某又向许某承诺于2015年1月20日前还款,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土地、房屋等作为担保。逾期后,陈某未能偿还借款,许某遂向我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保全了龙港路某房产。2015年2月10日,许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陈某仍未能按调解书约定还款,许某遂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变卖龙港路某房产抵债。

2015年10月22日,夏某依据黄冈中院(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龙港路某房产系其所有,对许某申请执行龙港路某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我院经审查后,认为夏某的异议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裁定中止对龙港路某房产的执行。许某不服,于2015年11月23日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恢复对龙港路某房产的执行。

2016年4月20日,我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黄冈中院在(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书中,已经确认龙港路某房产所有权经过拍卖转移到夏某名下的事实,并据此判决房产部门为夏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原告许某要求继续执行龙港路某房产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对我院判决不服,向黄冈市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查明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民二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