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2019-05-24 11:11
来源: 原创
作者: 高敏

张某无证驾驶朋友王某的轿车,撞伤行人朱某。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某保险公司限期内赔偿原告朱某1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 12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朋友王某所有的小轿车,由于操作不当将行人朱某撞倒,张某遂送朱某到附近医院治疗,但未及时报警、标明现场位置。经查证,车辆所有人王某于2016年12月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尚在有效期内。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朱某到我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作为交通事故肇事人,未依法履行保护好现场的义务,导致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车主,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张某使用,具有重大过错,应与张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由于驾驶人张某无证驾驶,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责,但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贴士:《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驶离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