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未缴养老险,老门卫维权获补偿

2019-05-27 09:51
来源: 原创
作者: 高敏

近日,武穴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某学校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学校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正月,卢某受聘于武穴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2016年12月退休,工作26年期间,学校逐月发放工资,2016年的月平均工资为980元。在退休前几年,学校多次推诿为卢某缴纳养老保险。2018年7月,卢某到武穴仲裁委反映学校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仲裁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卢某遂到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学校予以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原告卢某在学习从事后勤工作26年,逐月结算工资,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强制义务,因现原告卢某因被告某学校原因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其索赔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