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危险作业罪!瓶装液化石油气岂是想卖就能卖?!

2025-01-27 12:02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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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俗称“煤气”)作为居家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为了确保安全使用,对充装、运送和储存液化石油气都有严格的规定。然而,有些人在无燃气经营许可情况下便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案例一 李某某危险作业案


2024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赚取差价,多次邀约司机刘某某、李某甲,驾驶改装后的面包车装载空液化石油气钢瓶前往某县气站以70元/瓶的价格充装液化石油气,后将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堆放在车厢中运回武穴以110-12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及仓库中查获55个液化石油气钢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案例二 张某某危险作业案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将空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至武穴市某气站进行充装,后将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存放在家中待售或者直接送到客户家中,每罐液化石油气赚取10元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10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普法小课堂

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一是,液化石油气不宜认定为限制买卖物品。第一,从形式上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液化石油气是限制买卖物品。不能因为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需要行政许可,就直接认定液化石油气是限制买卖物品。第二,从实质上看,国家对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与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有很大不同,两者之间不具有等价性。

二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后,无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第一,从法条关系来看,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危险作业罪是特殊规定,非法经营罪是一般规定,应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第二,从处理效果来看,在实践中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不一定具有现实危险,如果连轻罪危险作业罪都难以构成,却要按照重罪非法经营罪处理,不完全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第三,从类似情形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不再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对处理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案件具有参照性。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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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就是“定时炸弹”,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液化气之类的危险物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现他人私自储存、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共同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共同努力为全市广大群众安全用气保驾护航,确保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