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武穴法院:业主可以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吗?看看法律规定

2024-11-06 09:45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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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物业费拖欠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解析相关法律法规,为居民和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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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小区业主张某,自2021年10月起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于2024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张某抗辩称,购房后该房屋并未实际居住、物业服务有瑕疵,因此不应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虽然张某购房后并未进行装修入住,但这并非物业公司造成,不应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虽然存在沟通不到位等不完善之处,但这也非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最终,通过法院调解,张某当庭履行义务,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律解析



1.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即使业主未实际居住,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收取的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维修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要的费用。

2.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物业公司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约定的服务。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积极采纳业主的合理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以案释法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能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支付。同时,物业公司也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通过本案的解析,希望能够为居民和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指导,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