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网购药品竟是“三无”产品,武穴法院三小时高效调解化纠纷

2024-05-13 17:22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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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对便宜的价格及购买便利,不少人选择网上购药。但当前在线网购市场药品质量良莠不齐,因网购到“三无”药品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越来越多。近日,武穴法院梅川法庭通过诉前调解三小时高效化解一起因网络购买药品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4月,胡某因家人患病,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杨某经营的店铺支付1496元购买了相关药品。胡某收货后发现该药品包装简陋,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公司,无任何成分表,也无标示禁忌人群,怀疑其属于非法生产药品,同时查询杨某店铺资质发现其并未取得任何有关药品方面的制造以及销售许可。经与杨某协商未果,胡某向武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退款并且支付十倍赔偿款共计16456元。

考虑到原告胡某远在浙江,为切实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积极与双方沟通,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针对杨某的行为,法官从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分析,详细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杨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其系家庭主妇,在网上售卖药品是为了补贴家用,没想到触犯了法律。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悉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杨某赔偿胡某8000元,原告撤诉。

网络并非不法之地,药品安全更是关系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经营者切忌不能在线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药品,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民事或行政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医院、药店购药,检查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有个人或商家销售未获批准生产的“药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