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睢宁、罗源两地法院执行工作的考察报告

2016-09-22 16:45

       

    9月7日至12日,我院派出执行局和研究室组成的考察小组,先后赴江苏睢宁市、福建罗源县人民法院学习考察执行工作。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两地法院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江苏省睢宁县国土面积170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约130万。法院中央行政编为149人,实际在职126人,另有事业编制以及聘用制人员约120人,每年办理各类案件大约18000件。该院执行工作由执行局承担,执行局包括聘用制人员大约50人,每年办理各类案件约7000件。

福建省罗源县国土面积约120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约27万。法院总编制71人,聘用制人员约为70人,每年办理各类案件大约5000件左右。该院执行工作由执行局承担,执行局包括聘用制人员25人,分为3个执行小组,今年以来共受理1900件执行案件。

二、两地法院执行工作特色

睢宁县法院执行工作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概括起来,该院执行工作主要特点有:

(一)信息化应用水平高。一是硬件设备先进。投资建成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人员均配备了执行单兵系统,法院领导在法院就能实时掌握执行车辆、人员动态,了解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作出执行命令。二是主要工作网上办理。该院通过协商,投资建设了沟通金融机构、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的内网专用线路,并开发专用软件,实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询、冻结;同时该院自行开发的执行流程软件,能够实现执行文书自动生成、网上合议、文书签发等功能,并能够通过手机客户端办公;三是软件实用性和针对性强。该院针对执行工作需求,与软件公司紧密合作开发符合法院执行工作特点的软件。例如该院执行系统在案件录入后,即自动提取相关信息,自动通过联动单位进行财产查询,最快4秒即可返回相关信息;该院财产查询系统,每季度自动查询执行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自动反馈给法院;正在开发当事人财产动态查询系统,只要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资金汇入马上就会反馈给法院,等等。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把执行干警从繁重的查询、扣押财产等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投入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基本实现了少部分办大部分简单案件、大部分人办理少部分难案的工作目标,不仅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同时也提高了执行工作的威慑力。

(二)各界支持力度大。该院经过努力,目前有金融机构、国土、房产、工商等23家联动单位,并且实现了被执行人资产的网上查控。该院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工作支持,对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群体在提拔、晋级、表彰以及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上实行一票否决。该院在每个社区、村安放联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机,由社区、村负责管理维护。该院还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化解执行不能案件,每年投入150万元专门用于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另外还设有100万元信访案件化解基金,化解了大量的执行案件。

(三)执行工作创新多。一是执行公开有特色。该院执行干警接待当事人均在执行大厅的透明隔间进行;案件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法院案件查询系统和手机终端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二是制度建设有实效。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包括《凌晨执行实施细则》、《执行工作录音录像管理规定》、《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的规定》等细节的30余条规章制度,涵盖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使执行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执行措施人性化。在执行措施上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如法院定期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纾缓申请执行人的急切情绪;在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名单时,按照情节轻重分为“黄、灰、黑”三个档次分别发布不同的身份信息情况,更好发挥黑名单的威慑和警示作用。四是执行体制有亮点。该院法警队一个法警中队常驻执行局,在执行局的指挥下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创造法警参与执行的新模式。

(四)打击拒执力度大。据遂宁法院介绍,该院始终保持对执行案件的高压态势,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更是加大力度,重点打击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近年来,该院已将3万余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平均每年司法拘留500人以上,2015年更是高达700余人,占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拘留的1/50左右。在我们抵达遂宁法院当天,该院执行局凌晨出动30余人,共传唤9名被执行人到法院执行。

罗源县法院信息化程度也达到较高的水平。该院采用的审判自助系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该系统是福建省高院联合银行统一开发,可以实现异地立案、交费、证据提交、法律文书打印等功能,给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该院执行工作也有自身的特点:一是该院院、庭长办案制度完善。今年1-8月,院、庭长受理案件数占全院38.1%,有效带动了全院干警工作。二是该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有特色。在淘宝网上开通拍卖平台,与金融机构定力司法拍卖合作歇息,配备相应贷款支持,解决竞买人一次性缴付拍卖款的困难。今年1-8月,该院网拍56次,成交拍品12件,成交金额694万元。

三、两地法院对我院执行工作的启示

一是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创新。两地法院领导对“执行难”都有非常深刻的认识,不约而同把改革创新作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例如睢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勇在介绍该院执行工作经验时指出“传统执行模式,到处需要人跑。例如当事人财产查询,我们法院18个人跑银行都跑不过来”,因此“不改革执行体制机制,靠单纯增加人力解决执行难是死路一条”。通过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目前该院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的婚姻、资产、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能即时自动反馈到法院执行系统,法院还能通过与各协助机关的网络进行资产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整个工作只需要1个人操作就行了。由于极大提高了查询、冻结、扣划等事务性工作的效率,法院能够集中人力资源强制执行,同时也给“执行分权实施提供了基础”。同时由于该院始终站在创新的第一线,参与该院信息化建设的软件公司需要该院配合开发和改进软件,给出了非常优惠的价格,有的甚至直接免费,节省了大量的建设资金。

二是要深入调研,切实推动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不能盲目跟风,要坚持提高审判绩效、方便干警工作的指导思想,结合法院实际来推动针对性的建设。睢宁法院信息化建设最大亮点就是抓住案多人少的“牛鼻子”,与金融、房产、工商等多家部门建立起了便捷的信息查控系统,把执行干警从当事人信息和财产查控等常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从事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工作才抓得有声有色。此外,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挥和监督,睢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配备了具有实时数据传送功能的手持式记录仪和执行人员单兵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执行指挥中心随时掌握一线执行人员的执行动态。在推行执行流程的网络签批工作中,睢宁法院同步开发出手机签批终端软件,签批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进行签批,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要领导带头,凝心聚力争取社会支持。法院各级领导,首先必须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一方面利用社会影响力为法院执行工作争取更好的环境,例如睢宁法院领导主动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等主要机关的支持,在干部评先晋级、代表委员选举、荣誉表彰等方面争取到了有力支持;另一方面要利用领导调动资源多的优势,带头包办大案、难案,为干警做好表率。其次要充分发挥领导才能,想方设法调动干警积极性,为干警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带领全体干警团结一心战胜困难。例如在睢宁法院,经过该院争取,辅助人员待遇保持在较高水平,而且仍然保留执行工作经济奖励机制。在这种良好氛围下,该院执行干警各显神通,主动联系各有关单位建立起了目前包括23家部门的财产查控系统。

四是要加大力度,切实打出执行工作声威。要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妨碍执行的公民和法人,或者有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敢于亮剑,大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对有资产可供处置的,要坚决及时采取控制、处置、变卖措施;对触犯刑法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凸显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要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社会共同惩戒老赖的良性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必然受到严厉追究、产生严重后果的社会共识。

四、我院执行工作当前重点

根据本次考察结果和本院实际,建议我院尽快推动以下工作。

一是争取市委等领导机关的政策支持。按照睢宁县做法,争取市委等领导机关在评先晋级、代表委员选举、荣誉表彰等方面给予法院相应支持;同时要提高执行人员待遇,加强执行人员职业保障,加快建立法院内部奖惩机制,调动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解决执行干警后顾之忧。

二是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摆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根据问题和法院实际制定信息化建设长期工作目标和短期任务。要加快与公安、金融、房产、工商等各协作单位的网络互联互通、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逐步实现被执行人行踪、财产等查控工作的自动化,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建设执行指挥中心,普及执行单兵系统,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挥和监督。

三是整合执行工作力量。要充实执行力量、整合人员力量,最大限度挖掘执行工作力量。积极推动执行系统内部改革,按照执行指挥中心(财产查控)、执行裁决、强制措施实施三个团队的模式调整人员配备模式,积极依托信息化建设,把执行工作重点从财产查询(扣押)转变到实施强制措施上。积极探索法警参与执行的新模式,提高执行工作的威慑力。

四是制定和完善执行工作责任制。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执行工作责任制,科学制定相应考核指标;同时积极争取相关奖惩政策,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更好调动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是积极推动数据录入外包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发挥效果,数据平台是基础。信息化建设目前存在领导重视、干警漠视的现象,主要原因就是大量的基础数据需要干警自行录入,不仅加大了执行干警的工作量,而且部分年纪大的同志也难以适应。因此,建议积极采取外包服务的方式,解决法院数据录入等问题,让执行干警专心从事执行工作。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