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催生新机制

武穴法院一份司法建议规范该市劳动仲裁工作

2016-05-1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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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在仲裁时没有明确交纳养老保险金额,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后仍然为交费问题纠缠,法院也无法执行。针对这种现象,武穴法院专门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被相关部门及时采纳,并改革工作机制,收到积极效果。

2010 年3月,桂某经招聘到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桂某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并欠缴桂某部分养老保险费。2014年5月桂某辞职,并依法 申请仲裁。同年11月12日,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公司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桂某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登记,并为桂某补交相应养老 保险费。但是裁决书仅注明桂某的养老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城镇职工养老险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

由于该裁决书并未确定某公司应当为桂某补交养老费的具体金额,同时双方又为桂某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导致双方在补交养老保险费金额的问题上产生新的争议。经协商无果,桂某遂于2016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武穴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但双方确无和解可能。由于本案无具体执行金额,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桂某执行申请。

案件虽然已经结了,但是当事人的纠纷并没有解决。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委在裁决书中明确给付内容和标的,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非常重视,该局局长董良亲自组织相关经办机构负责人召开专题研讨会,专门研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社会保险费如何裁决、调解的问题。

2016 年4月26日,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函答复法院司法建议,表示该局将加强内部协调,由该局负责核定具体社会保险费标准,并将标准下发给武穴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裁决和调解的依据。同时,该局还决定,对以前作出社会抚养费金额不明的裁决和调解,将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下达裁定书予以确认。

至此,这起不能执行的仲裁小案件,在武穴法院和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配合下,不仅解决了问题,还催生出一项便民利民新机制。

                                                           

                  (执行四科来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