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武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钱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案

2024-05-10 17:20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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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武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钱某等6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鉴于案件重大、复杂,该案由湖北省高院指定我院管辖。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从被告人钱某、张某权及“军军”处购买3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5克甲基苯丙胺,并先后将270颗片剂和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被告人曾某从被告人钱某处购买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并先后将4颗片剂贩卖给张某。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熊某处购买1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将14颗片剂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权。被告人钱某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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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我是因为患病想要用毒品缓解疼痛,没想到上瘾之后慢慢走上了犯罪的深渊。”一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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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内容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不管是何种情况下吸食毒品,一旦涉毒,就很难再有回头路,无论是贩毒还是吸毒,都祸患无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增强抵御毒品的防范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