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

2012-08-02 17:00

   

明清时期武穴地区司法制度和重大活动

1645年至1911年)

广济自立县以来,司法审判亦伴随开展。明清时代,广济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知县兼理。县衙设典史署,掌管缉捕狱政事,亦参与案件审判。县内案件,一般由典史承审,重大案件由县令审理裁决。清顺治二年(1645),广济县设典史署,置典史及典吏,辅助知县审理案件。乾隆二十五年(1760),在武穴设武黄同知府,俗称武穴江防府,除主管水上稽查、警戒、缉捕、堤防之事外,还审理沿江地区发生的各类案件。从顺治初年至同治十年,县内更迭典史官28任。乾隆十四年至二十年(1749-1755),广济知县虞学灏,高联登、马汝明及库书周锡链等人勾结,岁岁加派私征分肥。县民张朝宗等到县衙、府衙控告,反遭迫害。此案惊动朝廷,经乾隆皇帝干预后,终使案犯25人受到严惩。蒙冤者张朝宗得以昭雪。1840年鸦片战争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从道光二十年(1840)至宣统元年(1909)的近70年间,广济县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未变,仍实施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的制度。狱讼案件实行由下至上的逐级上控,不得越诉;法律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参合。司法以镇压为主,始终以加强皇权、维护封建特权为中心,以巩固封建专制的统治。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刑讯逼供,罪从供定不仅是刑事诉讼实行的刑讯拷问的制度,而且对户婚田宅案的当事人亦适用笞杖刑罚。审案时,常施以火烙,敲脚踝骨、踩夹棍、过火桥、打板子等酷刑,以致屈打成招屡见不鲜。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后,清朝政府为了更加严厉地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自上而下颁施"严惩会匪章程",司法审判变成了清朝政府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封建专制,压制民主的暴力工具。光绪十七年(1891)六月五日,广济县武穴天主教民欧阳理然用箩筐挑4个幼儿,准备从武穴乘船过江,把婴儿送往九江。众人生疑,要求入栅查看个究竟,遭到码头洋关英国人柯林横加阻拦。哥老会成员郭六寿、戴鲶鱼率众破门而入,发现一婴儿死亡。顿时群情激奋,痛打欧阳理然。柯林见势,走避武穴教堂。郭、戴二人率众追至塘下街英国福音堂。因众人掷石块砸教堂时,将油灯击破,引起大火,教堂被毁。柯林及英国传教士被民众殴毙。湖广总督张之洞奉清廷急令,将郭六寿、戴鲶鱼处死。光绪二十六年(1900),义和团运动后,清朝政府在帝国主义加紧侵略和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高潮的形势下,被迫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下诏变法,改革官制,变法修律,采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原则和制度。改刑部为法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四级三审制。废除了相沿很久的秋审、朝审、热审、会审制度。湖北于宣统二年(1910)八月建立了高等审判厅,但县市以下未设审判厅,故广济县仍然由知县兼理司法。

中华民国时期武穴地区司法制度和重大活动

1911年至1949年)

1911年10月10日,武昌首义爆发,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结束了中国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审判,法院公开审判和法官终身制,禁止刑讯、体罚。“鞠狱当视证据之事实充实与否,不能偏重口供”。这些司法改革的主张和措施尚未能实行。南京临时政府仅存3个月便被北洋政府所取代。北洋政府基本沿用清末“官制改革”后的司法体制。1913年,湖北高等法院在武穴设地方审判厅,置刑事、民事各一庭。广济县亦于当年设立初级审判厅,地点系梅川西街乐善堂。次年3月,根据北洋政府决定,撤销广济初级审判厅。5月,撤销武穴地方审判厅。民国十五年(1926)10月,武汉国民政府成立。湖北政务委员会制定的《湖北临时县司法委员组织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各县,由湖北政务委员会任命司法委员1至2人,一切民刑案件概归司法委员审理。广济县于民国十五年(1926)11月设立了司法委员公署,地点在梅川十字街考棚后面。民国十六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全国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最高法院,地方设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在县一级设初审机构。民国十八年(1929),广济县司法委员公署改为广济县司法公署。民国二十一年(1932)元月,黄冈地方法院武穴分院成立,地点在武穴镇上关周家大屋后面。广济县司法公署撤销。武穴分院受理广济县的诉讼案件。民国二十四年(1935)6月,黄冈地方法院武穴分院改为武穴地方法院,仍然管辖广济县。院址迁至武穴上关饶汉祥屋隔壁。民国二十七年(1938)7月,日军飞机轰炸武穴,武穴地方法院于7月底迁至武穴附近王赛垸(现王舍垸)办公。8月又迁至四望铁石墩办公,次年初撤走。武穴地方法院撤走后,司法事务由广济县政府兼理。民国三十三年(1944)6月,司法改组,成立了广济县司法处。民国三十四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武穴地方法院恢复。次年8月,武穴地方法院改为广济地方法院。民国三十八年(1949)4月,广济解放。5月,广济县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广济地方法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武穴地区司法制度和重大活动

1925年至1949年)

1925年,中国共产党在广济县建立了地方组织,领导人民群众开展革命斗争,成立了人民政权,设置司法机构,开展诉讼审判活动。通过司法审判,维护人民政权,惩治不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新型的审判制度。1927年2月23日,广济县成立了农会组织,通过了《广济县农民协会章程》,一切权力归农会。农会行使逮捕、审讯、裁判之权。惩治恶霸地主、豪绅污吏。4月下旬,县农会会同县长、司法委员组成“广济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在梅川召开群众大会,开庭审判恶霸地主李菊华和绅士周朗秋、徐建候,经公诉、审讯,判李菊华死刑,当场执行。1930年4月,广济县成立了苏维埃政府,置主管司法人员。1931年,广济苏维埃政府内置政治保卫局,配有干事、审判员。由于处在战争年代,民主政权审判机构随同政府机关经常流动,无固定驻地,亦无条件设立固定的监狱,一般不关押人犯。实际执行的刑罚主要是训诫、罚款、打板子、没收财产、死刑。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四军第五师在湖北、河南两省交界地方建立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

1941年8月30日,蕲广边县军政联合办事处成立,内设司法科。负责审理民刑案件。司法审判的中心任务是对一切阴谋破坏边区抗战的罪犯依法判处;对罪大恶极,不愿悔改的汉奸分子依法惩处。解放战争时期,广济县内中共民主政权管辖的革命根据地,遭受到国民党的进攻,爱国民主政府司法审判亦遭到破坏。在此期间,广济县爱国民主政府司法审判主要镇压恶霸地主、反革命分子、土匪头子。此外,还调解处理土地、山林、邻里、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新中国武穴地区司法制度和重大活动

1949年至今)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1949年至2005年间,武穴市(广济县)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57年的风风雨雨,57年的沧桑巨变,人民法院经历了7个发展时期。

(一)建院起始时期(1949-1953)。1949年4月9日,广济解放。成立了广济县人民政府。同年8年,成立了广济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及公安局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1950年4月,司法科内设刑事组、民事组、行政股。1951年4月1日,广济县人民法院成立。同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公布,规定人民法院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全国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度。在此期间,广济县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认真开展司法改革运动,批判旧法观念和衙门作风。在土改、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贯彻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等项运动中,既严厉地镇压和打击了反革命罪犯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保卫和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又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时期的审判活动,对于扫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残余势力,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型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49年至1953年,广济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6440件,其中刑事案件2685件,民事案件3214件,审判监督案件427件,执行案件99件,公证15件。

(二)初步发展时期(1954-1967)。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规定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法院从人民政府中分立出来,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确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公开审判、辩护、合议等项制度的规定,为审判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1955年,广济县人民法院成立了审判委员会,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行政股、公证室和梅川人民法庭。1956年又成立了大金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实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合议、辩护、上诉、回避等程序制度,进入了一个依法办案的新阶段。1957年下半年,全国开展反右派斗争,法院系统反右斗争出现了扩大化,伤害了部分干部,削弱了法院的审判力量。1958年大跃进期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受到了冲击。把一些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作为右倾思想、教条主义、旧法观念进行批判,导致思想上的严重混乱。法院审判委员会名存实亡,法律顾问处撤销,律师业务中止,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只讲协作,不讲制约。1959年,广济县公、检、法三家集体办公,“出门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审判工作受到很大的影响。1960年冬,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的错误,政法系统也开始检查纠正“左”的错误。1961年7月,广济县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传达了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3年来政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决定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按各自职能分开办公。广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开始恢复了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等审判程序和制度,刑庭和民庭分开办公,增设花桥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开始出现新的转机。随后,在中共中央的“三少”(少捕、少杀、少管制)和“两可”(可捕可不捕、可杀可不杀,不捕不杀)的政策以及在1965年后贯彻“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指引下,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1954年至1967年14年中,广济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有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依法办案的新阶段,又有来自“左”的错误的冲击所遭受的挫折,也有纠正“左”的错误后审判工作出现勃勃生机的局面。14年中,广济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10563件,其中刑事案件5580件,民事案件3153件,审判监督案件1344件,执行案件6件,公证480件。

(三)军事管制时期(1968-1972)。1968年4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对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军管小组审批组取代。法院大部分干部调离。军管期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为立案标准和审判依据,把一些抵制和反对文化大革命的干部群众,按“恶毒攻击”的罪名,打成反革命,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70年至1972年开展的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一打三反”运动中,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反革命案件,均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案件判决前,将案情印发给群众讨论,然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再决定量刑处罚。审判前,实行巡回批斗,以此教育群从,震慑犯罪,扩大办案效果。此间,共审理各类案件503件,其中刑事案件295件,民事案件208件。

(四)建制恢复时期(1973-1978)。1973年1月,军管结束,法院恢复。法院恢复后,首先对文化大革命“打、砸、抢”案件进行了审理。文化大革命中,广济县武斗空前剧烈,全县打死252人,打伤1000余人,制造了骇人听闻的“九天十夜”朱奇武武斗和火烧建筑公司及抢劫银行现金20万的重大事件。广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7.23”布告和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对46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打、砸、抢”犯罪分子依法进行惩处。1973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查摧残迫害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的问题。广济法院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认真审理迫害女知识青年的犯罪案件22件,保护了上山下乡的女知识青年的人身权利。在此期间,法院先后增设了田镇、余川、龙坪、武穴、四望等人民法庭,方便群众诉讼,为民排难解忧。同时还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此间,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1836件,其中刑事案件672件,民事案件1039件,审判监督案件125件。

(五)健全法制时期(1979-1987)。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和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新时期。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取消了曾由政府和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广济县人民法院遵循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审判工作中,除少数特殊重大案件向县委请示外,其他案件均独立依法审判,切实实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禁止侮辱人格、侵犯人身权利和巡回批斗、游街示众的做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肯定并发展了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等重要法律颁布实施,使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逐步得到正确实施。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广济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抽调60%的审判力量,投入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纠纷明显增多,因而法院于1980年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4年,又成立了阳城法庭,后更名为大法寺法庭。随着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推行,许多新型的民事案件开始诉诸法律。1987年,广济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突击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和“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盘活了金融系统的资金。与此同时,法院还根据中央的指示,全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后的刑事案件,平反一批冤假错案,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建设社会主义作出了贡献。1979年至1987年9年间,广济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0271件,其中刑事案件1615件,民事案件3720件,经济纠纷案件2067件,审判监督案件1780件,执行案件1053件,减刑假释案件36件。

(六)全面发展时期(1988-1998)。1987年12月,国务院批准撤销广济县,成立武穴市。广济县人民法院随之撤销,武穴市人民法院随之成立。1988年至1998年11年间,武穴市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审判工作,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运用审判职能,保障和支持改革、开放、搞活,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开展“严打”和“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从多年来的“习惯办案、经验办案”转到依法办案上来,从多年适用单行法规办案转到适用综合法规办案上来;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既认真执行“民法通则”,又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主题,审理了大量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银行借贷纠纷以及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抓好“治安行政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森林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案件的审理;在执行工作中,逐渐建立高效的运行机构,狠抓积案的清理与执行。1997年,声势浩大的百日执行大会战,院长挂帅,全员上阵,苦战百天,扫除了一大批积案,使执行难得到初步缓解。1988年至1998年,全院共审理、执行各类案件62057件,其中刑事案件3472件,民事案件28623件,经济纠纷案件9064件,行政案件364件,执行案件19712件,审判监督案件457件,减刑假释案件365件。11年间,法院的机构和物质建设也发生了变化。院机关增设执行、行政、调研、监察、法医等内部机构,基层增设了刊江、两路、大金、万丈湖农场等4个人民法庭。法院综合办公楼和法医技术大楼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交通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有了明显的改善。1996年,武穴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命名为最佳人民法院。

(七)深化改革时期(1999-2005)。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大任务,这对保障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武穴市人民法院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制定了《武穴市人民法院十五期间改革发展计划》,组织专班多次到外地法院学习考察,本着立足实际,考虑长远,广开言路,择善而从的改革思路,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在审判方式上进行改革,建立了立、审、执分立机制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制定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若干规定》和《案件执行流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了立案、审理、执行行为,建立了审判工作信息反馈中心,实行上下联动,内外联动,使整个审判、执行活动按规定的流程管理模式进行运作;建立了证据制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使法官处于中立裁判的位置;建立阳光审判制度,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分开,杜绝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所会见案件当事人;建立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对裁判文书进行了改革。重点对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执行的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并印制带有国微图案的裁判文书的封面,体现了裁判文书的庄严。同时清理了填空式法律文书,并严格规定了填空式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并定期对裁判文书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二是在审判组织形式上进行改革,推行了审判长选任制。印制了《审判长考核办法》,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责,以期实现“精英审判”。三是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评查办法》,使案件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此经验曾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四是对法院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为了解决人民法庭存在的点多面广、管理薄弱,不利于严肃执法的问题,1999年8月,撤销了刊江、田镇等7个人民法庭。全市只设武穴、梅川、四望、大金、花桥、龙坪6个人民法庭,使法庭审判力量相对集中,物质建设得到相应的改善,管理趋向规范化;为了解决案件执行难,成立了执行局,下设四科一室,实行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分立,规范了执行行为,执行的社会效果明显增强;为了建立大民事格局,从2002年起,撤销了经济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建立了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灿烂的改革之花,结出了丰硕的改革之果。1999年到2005年,全院共审理执行各类案件46384件,其中刑事案件1077件,民事案件19097件,经济纠纷案件6416件,行政案件574件,审判监督案件277件,执行案件18943件。在此期间,武穴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被最高法院评为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被省高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调解工作先进单位,被黄冈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

1949年至2005年57年中,武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执行各类案件138054件,其中刑事案件15396件,民事案件59054件,经济纠纷案件17547件,行政案件938件,审判监督案件4410件,执行案件39813件,公证495件,减刑假释401件。这些数字浸透了武穴市人民法院几代干警的辛勤汗水。57年来,武穴市人民法院之所以从当初一个仅有十几平方米的简易民房发展到现在具有6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大楼,从当初只有2人的县政府下属的司法科到现在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凭的140余名初具规模的审判队伍,从当初的原始办案手段到现在具备现代化、规范化的办公设备,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指引,是与中共武穴市委的正确领导,武穴市人大、政府、政协和武穴市全市人民的监督与支持分不开的,也是法院几代法官勤奋工作,艰苦创业的结晶。

展望未来,法院的前景是无限光明的。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监督与支持下,经过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法院的各项工作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必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