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武穴法院:买到“三无产品”?法院调解退一赔三!

2024-03-26 10:18
来源: 原创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如果买到“三无产品”,

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柯某于 2023 年在武穴某店铺购买即食海参一袋,支付货款650元。回家之后柯某发现该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且赠送的调料已过期,故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该店铺退货退款并以售价的十倍进行赔偿。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后,确定案涉店铺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情形。因双方未就退款及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柯某向武穴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马珊红积极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见双方有调解的意向及基础,且柯某住在外省,诉讼不便,便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方式组织双方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店铺同意退还柯某货款650元并以售价三倍对柯某进行赔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该店铺立即向柯某返还货款650元,支付赔偿款1950元,并主动承担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25 元。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拒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提高警惕,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进行消费,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在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举报、诉讼等多元解纷方式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