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未尽抚养义务,母起诉变更权利

2019-05-28 15:53
来源: 原创
作者: 高敏 张南

兰某与陈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生育2个孩子。2013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父亲陈某抚养。后因陈某常年在外务工,两个孩子在祖母家上学不方便,还是被送到母亲兰某家照顾。因陈某没有实际履行抚养义务,2018年8月,兰某到我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两个孩子日常住在生母兰某家,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孩子也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为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维护父母子女合法权益,由孩子母亲兰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遂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父亲陈某按每人每月600元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满18岁。

法官提醒:夫妻离婚,一般会导致其中一方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仍享有探望权),难以与子女继续共同生活。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