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男子因微信转账被判一年零八个月,原因是......

2022-12-07 09:31
来源: 原创

随着科技发展,

银行卡或微信转账越来越便捷,

是日常普通的场景。

然而,

有个小伙用微信和银行卡转账后,

却触犯了法律而锒铛入狱,

是什么原因?

今年4月份,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刑事案件,被告人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账户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最终锒铛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账户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当日宗某按照他人指示将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即时通过微信转入指定的账户共计 24.4896万元,其中经核实诈骗金额为 13.2888 万元。宗某从中获利 2300 元。

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4月7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及微信账户帮助上游犯罪组织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