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偷鸡摸狗的现象,由于金额不大,大多数人往往在制止偷盗行为和追回财物后就罢休了。但是,这种偷鸡摸狗的行为真的就没法惩治吗?近日,武穴法院经过一审,依法对偷鸡摸狗的干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干某自2013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先后在武穴市余川、花桥、大金等地,通过用药物毒狗、铁丝套狗等方式作案6起,共偷盗鸡、狗各5只,均被群众发现和抓获,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次。
法院认为,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属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文钦、李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