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武穴市人民法院预拘留公告

2020-11-04 11:04
来源: 原创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预拘留公告

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财产及申报财产不实行为的刘吉东等29名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30条意见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刘吉东等29名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正告预拘留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实施。对构成犯罪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武穴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附:预拘留人员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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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吉东,男,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7007112110,住武穴市大金镇张榜村武梅路东侧 。因申请执行人郭婉霞与被执行人刘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2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刘吉东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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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蒋美玲,女,公民身份证号421182198305130021,住湖北省武穴市武穴街道李顶武村汪蒋湾74号。因申请执行人金艳华与被执行人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873621.93元。本院依据(2020)鄂11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蒋美玲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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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翟祥森,男,公民身份证号421182199407093713,住湖北省武穴市大法寺镇东畈村东畈垸。因申请执行人周刚与被执行人翟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51050元。本院依据(2019)鄂118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翟祥森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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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朱乔梅,女,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650226132X,住武穴市龙潭路39号-29 。因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吴蕤、朱乔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6)鄂118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朱乔梅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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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剑,男,公民身份证号421182198307090094,住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钻石家园B栋1幢2单元604室。因申请执行人陈红玲与被执行人张烈华、王三妹、武穴市楚乡鱼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122万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张剑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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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烈华,男,公民身份证号42219196904071318,住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大树湾44号。因申请执行人陈红玲与被执行人张烈华、王三妹、武穴市楚乡鱼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122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张烈华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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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三妹,女,公民身份证号42219196808041362,住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大树湾44号。因申请执行人陈红玲与被执行人张烈华、王三妹、武穴市楚乡鱼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122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王三妹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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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刚,男,公民身份证号42219197810053754,住湖北省武穴市大法寺镇八峰山村八丰垸24号。因申请执行人兰新德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8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6)鄂1182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李刚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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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锦花,女,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6304181345,住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游东湾54号 。因申请执行人何中良与被执行人胡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胡锦花未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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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罗元胜,男,公民身份证号421182198609220018,住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下关村蔡家桥垸121号 。因申请执行人毛少军与被执行人罗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3.072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罗元胜未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