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封存犯罪记录,让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2022-04-22 16:45
来源: 原创

近日,武穴法院刑事审判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发出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后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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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小刚于2020年6月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法官考虑到小刚系未成年人,其心智尚在发育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因受到不良引导或缺乏父母管教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且已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与其让重新融入学校、社会后因过往污点受到歧视,不如封存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让犯错未成年人放下思想包袱,回归正途,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这才是对未成年人真正的保护。于是,法官依法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旨在让涉罪的小刚充分感受到威严法律中所包含的司法温暖和法官的良苦用心。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可能因一时失足误入歧途,而犯罪的标签一旦被贴上,就有可能伴随一生,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武穴法院刑事审判庭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帮助其形成正确的“三观”,更好地适应和回归社会,展现了司法的温情,更体现的司法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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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法院应当封存。

前款所称“犯罪记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电子档案、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