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两次互不认可 法官调解案结事了

2012-08-03 14:25

   

日前,我院民一庭成功化解一起医患纠纷,庭长伍义军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让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原告朱某(女)因患有慢性肥厚性鼻炎,于2010年10月17日在武穴市某医院做鼻腔手术,术后一周左右出现流脓,并感到鼻内疼痛和头痛。为此,朱某多次到武穴市某医院及武汉、九江等地治疗,均没有效果。2011年7月11日,经朱某申请,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已呈现双侧下鼻甲萎缩性鼻炎,应为武穴市某医院手术切除下鼻甲过多所致,且该过错与目前存在的下鼻内疼痛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朱某目前遗留的萎缩性鼻炎,临床上无特效疗法,每年治疗费约需3 000元;并鉴定朱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据此鉴定结论,朱某要求武穴市某医院赔偿损失未果,遂起诉要求院医赔偿损失187 916元。法庭针对案件情况,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

被告武穴市某医院辩称朱某的症状属手术后的不良反应,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对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经朱某、医院同意,本院委托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重新鉴定。2011年11月17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武穴市某医院存在术前告知不足,但该不足与朱某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朱某目前鼻部遗留的症状不构成伤残;朱某后期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 000元。朱某认为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要求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再作重新鉴定。

承办法官伍义军想:如果医患双方无休止地重新鉴定下去,将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结案,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增加诉讼成本,于是决定再次调解。她与合议庭成员重新拟定了调解方案,决定从二个方面入手做调解工作。一是找准平衡点,从两次鉴定结论找突破口。针对医患双方对两次鉴定结论持不同意见,法官伍义军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请教专业人员进行指点,初步认为两份鉴定都有瑕疵。第一份鉴定的伤残级别评定依据有争议,第二份鉴定认定鼻甲切除三分之一无事实依据。并将初步认定意见向医患双方及时指出,从道理上让他们知道各自所支持的鉴定结论都存在不足,从而达到心理平衡。二是尊重事实,减轻双方当事人讼累。如果双方再次要求进行鉴定,既耗费时间又浪费金钱,不如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于是法官伍义军一方面做朱某及其亲属工作,让他们要面对现实,正确认识自己的损失;一方面做医院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疏漏,要站在患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武穴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朱某各项损失5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朱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起医患纠纷最终妥善解决,确保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