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法院: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2017-09-26 16:02
作者: 余文钦、李佳霖

武穴法院: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某县国土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撤销

某县村民因未经审批占地建房,被国土部门立案查处。但在国土部门查处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罚,被马某告上法院。近日,武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了某县国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马某于20122月至20136月间,未经审批占用本村林地443.57平方米用于改、扩建住宅。2016411日被某县国土局立案查处,并于14日调查了马某及该村书记、主任等人,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在查清事实后,某县国土局发出了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马某在5日内纠正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628日,某县国土局向马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和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同时还向马某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马某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630,马某按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要求,将听证申请书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某县国土局。但某县国土局于71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并没有组织听证,而是径直对马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国土局对马某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保障原告马某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且必须充分听取原告马某的陈述和申辩。但在原告马某依法申请听证的情况下,被告某国土局径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之要求。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程序正当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要求包括1、行政公开;2、听取意见;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回避。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县国土局明确告知原告马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且原告马某依法申请听证,但被告某县国土局未申请组织听证,剥夺了原告马某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某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