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梯上逆行受伤, 粗心妈为儿买单

2017-11-09 15:08


        2015年3月9日,武穴某三岁小孩随母亲在商场购物时因在扶梯上逆行而摔倒受伤,其父母向商场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孩子的父母承担80%的责任,商场承担20%(赔偿9500余元)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日该小孩在商场乘电动扶梯上楼时,因逆行在入梯口摔倒。事故发生之前,小孩其母疏于照看,任小孩独自玩耍,没有尽到对孩子的保护义务;商场在电动扶梯附近虽然张贴有安全提示和禁止攀爬等标志,但没有设置工作人员在入梯口及时制止小孩所进行的危险行为,也没有及时提醒监护人照看好被监护人。后经法医鉴定,该孩童伤残等级为十级(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三岁小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商场的附属设施电动扶梯在运行时有一定危险性,其管理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范围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