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问题烟花致人受伤

——使用者、销售者双双担责

2018-07-30 11:23
来源: 原创
作者: 余文钦 苏钰

2017年12月,武穴某夫妇王某、熊某在自家小区道路旁燃放某牌烟花,炸伤邻居朱某。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熊某、某烟花经营部及某烟花销售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3360元,烟花经营部与销售公司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1344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某日上午,王某夫妇庆祝喜事燃放烟花,然妻子王某未按标明的安全燃放距离使用烟花,导致站在屋后的朱某面部被炸伤。经查明,当日王某在点燃烟花后,烟花不是向空中弹射,而是将外包装箱炸开,出现炮管四处弹射的非正常燃放效果,朱某因此被击中受伤。经鉴定,朱某后期尚需治疗费万余元。

法院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朱某人身损害,产品销售者烟花经营部和烟花销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因不当燃放烟花,侵害朱某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