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刊】武穴法院发布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

2021-06-01 10:45
来源: 原创

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武穴法院选取2020年以来审结的3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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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林某(化名)得知李某(化名)在某中学对面,伙同另三人赶到现场,使用棒球击打李某腿部、背部,致使李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父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林某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对其缺乏管教,导致其不愿意好好读书,在社会上结识了没有正当职业的人,受到了不好的影响,加之法律知识淡薄,导致严重的伤害结果发生,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自身原因,但缺乏家庭教育和关爱,过早进入社会,法纪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违法犯罪或行为失当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最大限度宣告适用缓刑,同时积极开展判后帮教和心理疏导,鼓励其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努力成为遵纪守法公民和社会有用之才,彰显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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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化名)与朋友一行四人在网吧上网,看见李某(化名)一个人在上网,于是四人一起将李某带至网吧旁边的巷子进行殴打,强行将李某的手机抢走,并让李某出具一张1000元的欠条,要求李某第二天带钱取欠条。次日,被告人张某将劫得的手机当掉。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张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暴力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使未成年人心理形成恐慌,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通过打击该类犯罪,可以有效净化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环境,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为目的,在其认罪悔罪的情况下依法从轻处罚,同时也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恶劣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没有适用缓刑,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从轻但不放纵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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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化名)系某学校学生,2019年9月25日,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园内集餐,孙某(化名)往酒精炉里倒酒精,因酒精炉里有明火,导致酒精炉发生崩裂,酒精四溅,溅到李某身上,李某被烧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学校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致使李某的损失未全部得到赔偿,故具状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学校组织的集餐活动中受伤,被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被告学校支付原告林某相关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身损害的案件,对学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具有一定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