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保驾护航

2018-11-16 16:49
来源: 原创
作者: 余文钦 苏钰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保驾护航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工作目标。近年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主动运用审判工作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用法律服务我市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我市撑起一片蓝天净土。

非法狩猎为玩乐,八千罚金来埋单

2017年10月至11月,侯某、罗某、杨某等八名云南籍男子,在武穴务工期间,凑钱购买竹子、鸟食等物品,自制狩猎工具及鸟笼,在大法寺镇刘叶山用木棍设置地套等方法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并全部饲养在鸟笼内,用于聚众斗鸟。经武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辨认,其中127只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2只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罗某、杨某等八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八人处罚金五千到三千元不等。

法官提示:2013年12月31日,湖北林业厅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通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湖北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砍伐为私利,终获刑去反省

2017年10月9日、10日,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多人私自将栽种在武穴市梅川镇某港坝的51棵意杨树,倒卖获利3700元。因滥伐林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砍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提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运樟树七棵,违法获刑三年

2013年4月26日, 孙某、刘某与范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从武穴市梅川镇杨垸村村民处购得7棵樟树,并雇请工人将樟树采挖装车销给许某,许某即联系被告人沈某帮其运输所购樟树。沈某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7棵樟树运送到江苏省常州市。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7棵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沈某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获刑期

2007年至2010年,郭某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江家林村村民手中购买耕地用于建私房出售。其中,建成房屋6间,在建房屋6间,建成屋基10间。经黄冈市土地管理部门勘测认定,造成10.7亩耕地种植层被破坏,无法再作为农用地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提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工作目标。近年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主动运用审判工作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用法律服务我市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我市撑起一片蓝天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