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我院开出拒不配合调查首张“罚单”

2017-09-15 08:47
作者: 余文钦、李佳霖
50万!我院开出拒不配合调查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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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首次依法对拒绝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上海某物流公司罚款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陈某在某销售公司购买一台小轿车,花费13万余元。2017年2月,陈某在4S店为新车第一次保养时发现此车为事故车,遂于2017年3月向法院起诉,以某销售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某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39万余元。

   审理中,某销售公司称车辆系从上海某物流公司购入,购车时上海某物流公司并未告知该车辆为事故车,故其不应承担三倍赔偿款。

   为查清事实真相,经当事人申请,我院法官于2017年7月24日赶赴上海进行调查,但上海某物流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我院法官向其出具调查函,并反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拒绝接受调查。我院遂依法对上海某物流公司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且与案件审理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个人和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个人处于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于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上海某物流公司拒绝配合法官调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和案件的正常诉讼活动。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