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案款管理、提高案款发放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研判案款工作,每季度对各部门案款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 法院设案款总账户,下设各办案部门子账户,对案款进行分类管理,专款专付。
第四条 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各部门推送案款到账记录、建立案款收支台账、支付案款等,定期检查和通报各部门案款收发相关工作。对发现案款未及时发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案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每周听取本部门案款收发情况,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发放案款。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是承办案件案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法院案款(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要求当事人交款时注明案件案号、交款人名称和交款用途等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案款发放工作。
第七条 各办案部门设案款管理联络员1人。主要职责:
1、根据综合办公室推送的案款到账情况,及时查询相应案件的案号、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综合办公室;
2、每周五下午4点前向综合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本周案款发放情况;
3、建立本部门案款台账;
4、每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案款收发情况。
各部门调整案款管理联络员,应当及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要求原告(申请人)提供指定的收款账户,并签订案款进入指定账户即视为付款的承诺书。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各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按要求建立案款台账。综合办公室每月与各部门核对案款台账(与执行局每半月核对一次),各部门与案件承办人每月核对一次案款台账。
办案人员岗位变动,应当在一周内与原部门办理台账移交手续。
第十条 案款确认。案款确认工作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综合办公室每周一、周三各向各办案部门联络员推送一次当事人交纳案款的到账情况。
各部门联络员在收到综合办公室推送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本部门案件承办人确认案款到账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到账案款的案件相关信息报综合办公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款发放和提取审批。案款发放以及需要提取案款开具诉讼费、执行费、罚款、罚金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联络员推送的案款到账情况后,应当在次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案款。
案件承办人应当指导当事人办齐相应领款资料,并在当事人提交领款资料后次日前提请线上、线下审批。
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案款发放和提取通知。案款发放和提取通知应当在3天内完成。
各部门案款发放和提取通知发放工作由部门联络员办理。
案款发放和提取申请通过线上、线下审批后,案件承办人最迟在次日前将案款发放和提取所需资料交部门联络员。
部门联络员应当在次日前将案款发放和提取所需资料交综合办公室通知发放和提取案款,并做好领款资料移送情况登记。
第十三条 案款发放需要的资料。各部门通知综合办公室发放案款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案款发放审批表;
2、当事人领款凭证;
3、当事人身份证;
4、当事人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行等资料(示例:户名:***;账号:*******;开户行:**银行**支行或营业部);
5、领款人为法人的,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6、委托领款的,需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领款授权委托书和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7、案款进入非当事人账户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并做好笔录。
8、案件承办人申请提取案款的,应当提交案款提取申请表。
第十四条 案款发放和提取。综合办公室在收到各部门联络员提交的案款发放和提取通知以及领款所需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提款发放工作;线下案款发放和提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通知各部门联络员领取相应票据。
第十五条 如因当事人领款资料或账号错误等原因发放案款不成功的,综合办公室应当在当天内通知办案人员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线下案款发放,由案件承办人、部门(团队)负责人审核;网络提款发放,由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发放案款:
1、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书中提供的电话无法通知其领取案款,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申请执行人;
2、款项应退付给案外人,但暂时未能联系到该案外人,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领款账号未能成功汇款,正在联系申请执行人重新提交领款账号;
4、申请执行人因尚未办理授权手续、尚未开具收据、尚未办理符合领款条件的账号、身处外地、待领款金额较少等自身原因申请延期领取;
5、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
6、双方当事人对账中或双方利息争议审查中;
7、系串案,等待其他案款全部到位后统一发还或制定参与分配方案;
8、涉及执行异议、复议或涉及其他案件,暂时不宜发放;
9、执行案款被其他法院保全;
10、被执行人即将或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11、刑事涉众案件退赔金额及被害人身份正在核实中;
12、其他原因导致案款暂时无法发放。
第十八条 确属法定延缓发放事由的,需书面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交综合办公室存档。法定延缓发放事由消失后,必须在1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存案款:
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款;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
3、申请执行人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确定监护人;
4、按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提供的电话及各类地址均无法通知其领取案款;
5、系申请执行人接受司法救助后又执行到位的案款;
6、款项应退付给案外人,且穷尽各种手段无法联络到该案外人;
7、其他原因导致案款需要提存。
第二十条 确属符合法定提存事由的,需书面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由综合办公室办理。法定提存事由消失后,由原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联系提存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当事人领取案款的同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领款所需的资料。如发现因解释不到位引起群众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如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款发放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在案款发放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规从重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交款须知
附件4: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
附件5:案款延缓发放(提存)通知书
附件6:案款台账及案款收入、支出登记表(样本)
2021年11月30日
武穴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1:
武穴市人民法院
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干旭东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副组长:余文钦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熊卫华 审委会专职委员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案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由余文钦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为陈鑫兰、陈耀武。
附件2:
承 诺 书
我所指定的下列账户为我的收款账户。法院将案款汇入我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即视为我收到案款。
如我需要变更指定收款账户,将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武穴法院。如因未及时通知法院导致案款错误发放的,责任由我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我指定以下账户为我的收款账户:
银行账号:
银行账户名:
开户行:
以上内容我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交款须知
________________:
关于 诉你 一案,请你按要求将案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交款人、案号、交款用途等。
特此告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
户 名:武穴市人民法院
账 号:
年 月 日
武穴市人民法院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
案号 | ||||
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 | |||
被告(被执行人) | ||||
缴款人 | ||||
案款 到账 情况 | 款项来源 | 本案自缴□ 本案扣划□ 他案转移□ | ||
到账金额 | ||||
到账日期 | ||||
领款人信息 | 领款人姓名 | |||
领款银行卡号 | ||||
领款金额 | 大写: | 发放案款 | ¥ 元 | |
提取诉讼费 | ¥ 元 | |||
提取执行费 | ¥ 元 | |||
小写: | 提取罚款 | ¥ 元 | ||
提取罚金 | ¥ 元 | |||
退转款 | ¥ 元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年 月 日 |
附件5:
武穴市人民法院案款延缓发放(提存)通知书
案号 | ||
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 | |
被告(被执行人) | ||
缴款人 | ||
案款 到账 情况 | 款项来源 | 本案自缴□ 本案扣划□ 他案转移□ |
到账金额 | ||
到账日期 | ||
领款人姓名 | ||
延缓发放(提存) 理由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年 月 日 |
武穴市人民法院案款发放(提取)通知书
案号 | ( 2020)鄂1182 执1480号 | |||
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 | 湖北进创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被告(被执行人) | 上海旭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缴款人 | ||||
案款 到账 情况 | 款项来源 | 本案自缴□ 本案扣划□ 他案转移□ | ||
到账金额 | 50000元 | |||
到账日期 | ||||
领款人信息 | 领款人姓名 | 武穴市人民法院 | ||
领款银行卡号 | 17660201040009487 | |||
领款金额 | 大写:伍万圆整 | 发放案款 | ¥ 元 | |
提取诉讼费 | ¥ 元 | |||
提取执行费 | ¥ 元 | |||
小写:50000元 | 提取罚款 | ¥ 50000 元 | ||
提取罚金 | ¥ 元 | |||
退转款 | ¥ 元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