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文、郭某兵二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2011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郭某文伙同郭某兵来到武穴市花桥镇戴佰彰村,将刘某堆在家门口的12袋重390公斤稻谷盗走,销给米厂,获赃款700元,两人平分。得逞后,两被告人以同样手段分别潜入花桥镇刘常村、兰杰村、菱角塘村行窃。在2011年7月至8月间,郭某文、郭某兵共同作案四次,盗窃稻谷57袋,共计1875公斤,价值人民币4479元。在花桥镇菱角塘村,当两盗贼正准备转运藏匿在垸边一棉花地里的稻谷时,被群众发现报警,最终两窃贼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